(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G.S.P证”、“Form A证”,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
(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
(3)装箱单一份;
(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
(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
(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
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40个:
欧盟28国
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其他12国
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
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政府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