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商标补助标准
一、 事项内容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二、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及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三、法律依据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申请资助等八个操作规程的通知 条 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数量及方式 直接申请,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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