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相关标准
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联系人: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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