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级焊接气瓶生产许可证办理取证标准

  • 发布时间:2018-03-31 13:37:14,加入时间:2014年02月10日(距今41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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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条第31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32条第32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园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园滑过渡.

  第33条第33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34条第34条焊接气瓶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

  第35条第35条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材料内胆(钢质或铝合金)。缠绕

  纤维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或全缠绕。

  第36条第36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

  立的,应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

  第37条第37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改变原设计,应重新办理设计审批:

  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第五章制造

  第38条第38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

  的项目和审批的设计文件制造气瓶。

  第39条第39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

  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40条第40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

  和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改变原设计;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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