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成都代理记账

  • 发布时间:2017-04-07 17:18:49,加入时间:2015年10月23日(距今35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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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成都金牛区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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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联系人: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条: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长期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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