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新计价定额

  • 发布时间:2017-08-09 00:54:11,加入时间:2016年11月24日(距今31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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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合同价的概念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二)合同约定的要求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在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

(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申标人的投标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三)合同方式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价款约定的基本内容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范》执行。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的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与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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