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镇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广州花都区房屋征收律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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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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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一)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说了不算

案情:

薛大成和杨东梅有一个儿子薛小成和一个女儿薛小丽,薛小成有个儿子薛立成,薛小丽有个女儿何安琪,2008年薛小丽不幸车祸遇难,2009年薛大成病逝。2010年,薛大成与杨东梅的五间老平房拆迁,开发商给杨东梅补偿了一套三居室和一套一居室。拆迁协议是杨东梅老太太签的,但在《回购房买卖协议》时,杨老太太让孙子薛立成做了购房人,房产登记证上写的是薛立成的名字,另一套一居室杨老太太写的自己的名字,并且自己住,2013年10月,杨老太去世。何安琪认为外公外婆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子其母亲薛小丽也有权继承,由于母亲薛小丽去世,其也可以代位继承。而薛立成认为房子是奶奶留给他的,房屋产权证上也是其名字,所以自己名下的三居室应归自己所有。

律师分析:

被拆迁的五间老平房是薛大成与杨东梅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安置的三居室与一居室是由拆迁款折抵购买的,薛立成并未出资,拆迁款是二老共有财产的变形,故三居室与一居室也应属于二老的夫妻共同财产,该两套房屋的一半的份额应属于薛大成的遗产,因薛大成去世时未留遗嘱,属于薛大成的一半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杨东梅老太太无权单独处分,杨东梅老太太只能将两套房屋中其享有的产权份额赠与孙子薛立成。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何安琪的母亲本来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其先于薛大成去世,何安琪应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薛大成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杨东梅老太太、薛晓成和何安琪继承,原则上各占三分之一。

即五间老平方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为薛大成与杨东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薛大成病逝后,以上两套房屋有一半为薛大成的遗产,应由杨东梅、薛晓成与何安琪各按照三分之一继承,而杨东梅老太太将两套房屋中的三居室登记在孙子薛立成名下,仅赠与薛立成一个人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因为杨东梅老太太有权处分的是三居室中的一半份额加上另一半的三分之一,和一居室中的一半份额加上另一半的三分之一。剩余的部分应由薛晓成和何安琪共同继承,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平均分割。   

  鉴于本案房产登记在薛立成名下,薛立成占份额大,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房屋归薛立成所有,薛立成按市场价折价补偿其父亲薛晓成及何安琪应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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