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报送公示主体:设立登记的下列类型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2016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17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年度报告报送公示途径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通过当地工商(市场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当地工商(市场监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可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也可以到登记的工商(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报告。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视为不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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