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房产律师 工程款拖欠债务违约维权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4-10 23:57:24,加入时间:2015年04月20日(距今37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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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楼盘开发商因拖欠施工队的工程款,与施工方协商以房抵债,约定将该小区的两套房产出售给施工方,同时工程款直接抵扣房款(两套房位于广州天河区,房款分别为118万元和250万元)。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于2010年10月8日交付使用,如逾期交楼则每日按已付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楼盘经营不善及债务纠纷而烂尾,直至2013年该楼盘被其它房地产开发公司收购,才得以重新始开施工建设,并于2015年8月30日交付。施工方代表李某于2011年3月5日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该两套房屋从1999年10月16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违约金共计150万元。广州天河区房产律师冯海龙指出,此案涉及的两个问题均是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常见的问题。第一,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问题;第二,关于法院是否有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义务。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债务人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抗辩,但是,我国法律同时还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愿意展行债务的,权利人仍可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并且,债务人在时效经过以后展行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说明诉讼时效不是强制性制度,是否援用该制度进行抗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愿。而在该案的实际情况中,开发商在一审过程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因此法院未驳回洗先生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请求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开发商提出上诉,在二审  中提出时效杭辫,法院仍应当对时效进行审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提出时效抗辩理由,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引用时效制度审判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在一审阶段未提出诉讼时效杭辫理由,二审阶段增加该理由未必会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理解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时效杭辫理由属程序方面的理由,不能直接在二审阶段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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