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

  •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加入时间:2016年09月08日(距今323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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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房屋,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

近期,zui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案件问题,形成以下意见:

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司法案例:牟雪文诉郑善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观点,上述无效情形可因以下是由得到补正:(1)该房屋所占宅基地性质因征收转为国有土地;(2)买方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当地农民身份;(3)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变动手续,并取得权属证书;(4)买方家庭成员是该集体成员,买房用于共同居住的。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合同纠纷案件时,除非在判决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交易的“小产权房”办理了相关征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及规划验收等合法化手续,否则应依法认定交易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只保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房屋买卖行为。

小编认为,买卖农村房屋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只要不侵犯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而言,根据民事活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应当依法认定其效力。关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从合同履行情况、尊重现状、保护交易秩序等角度来综合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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