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目的
为发挥失业保险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防范失业风险,在全市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市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裁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x100%。
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非裁员人数包括: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纳入非裁员人数统计范围。
四、补贴额度
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的50%。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五、申报资料
1.《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
2.《重庆市稳岗补贴申报企业减员情况自查表》(需要进一步确定裁员情况的企业填写,附件2)
3.结合实际情况,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稳岗补贴申请表等相关申报资料。
经办机构对企业参保缴费、裁员率等进行初审。
六、申报基本流程
1.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稳岗补贴申请表等相关申报资料。
2.经办机构对企业参保缴费、裁员率等进行初审。
3.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复审。
4.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按要求进行公示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5.同级财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七、政策实施时限
扩大范围后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稳岗补贴的申报及发放,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15年9月20日前完成。
八、申报单位法律责任
申报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