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宅基地侵权纠纷相邻权采光权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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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存在问题的思考
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产物。传统的中国社会,大部分中国人祖祖辈辈生于农村,长于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祖辈开荒得来的。家庭对于宅基地的私有权利,不仅在自家人心中,即使在同村人心中,也都获得了稳定的承认。这样宅基地私有权的概念,对于以家庭的生产消费单位的社会结构来说,具有根本意义。
新中国建立以后,进行了土改,不少农民的宅基地是土改时分配给农民私人所有。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民的宅基地被无偿转化为集体土地。如今人民公社已经取消,文化大革命被彻底否定,而且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农民作为承包地主体,享有承包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继承、赠送等“准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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