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导企业填写申请书(在网上) 2、材料上报。企业把所需材料(申请书电子文本一份)报送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受理。许办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 4、现场审查。审查机构或者省工许办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机构或者省工许办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实地审查时,审查组长应与当地设区市联系,当地设区市可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细则规定由省工许办负责组织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5、审查结果报送。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