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