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种产品可享受《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优惠关税

  • 发布时间:2025-07-15 00:00:00,加入时间:2017年02月20日(距今30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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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是亚太地区唯一连接东亚和南亚的区域贸易安排,其前身是签订于1975年的《曼谷协定》,2005年11月,《曼谷协定》签署30年来首届部长级理事会在北京举行,与会部长共同签署了《曼谷协定》的修改文本,并决定将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现有六个成员国: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从2006年9月1日起,《亚太贸易协定》启动第三轮降税。此次关税减让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其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相比以往都有大幅扩大,将有利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经贸往来,加强区域间合作。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全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也有人称之为FORM B。

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优惠幅度”指最惠国税率和同类产品优惠税率之间的百分比差,而非这两者之间的绝对差。成员国之间的进口商凭借亚太产地证根据产品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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