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做账

  • 发布时间:2017-04-20 15:23:44,加入时间:2017年02月25日(距今299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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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如何处理­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租赁办公用房一间,当月预付一年租金126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10月因房屋质量问题停止租赁,收到退回的剩余部分租金63万元,并开具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税务处理:

  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5%)×5%=3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63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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