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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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工期延误,必然提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有什么法律意义,实际竣工日期与工期是联系在一起的,不按期就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所以,实际竣工日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筑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实务中,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欠款,发包人往往以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进行抗辩。有时候发包人提出的工期延误索赔的数额,甚至超过了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数额。发包人提出工期延误,只需提供实际竣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即可。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工期延误不是由承包人造成的,其举证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是何种关系前提即要确定是否存在延误,其次是要判断何原因造成,该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是合同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则工期予以顺延,这时发包人应该承担窝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则工期不予以顺延,这时承包人极有可能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所以判断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顺延首要是对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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