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宅基地侵权纠纷相邻权采光权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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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几点问题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无需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1、根据《物权法》第153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看,宅基地使用权只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没有规定设定宅基地使用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属于用益物权,但《物权法》第139条就明确地规定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宅基地使用权人可自愿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国家鼓励申请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现阶段对外(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具有不可流转性。《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宅基地转让须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人必须为房屋所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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