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么办理桥式起重机生产制造许可证认证

  • 发布时间:2018-04-03 15:10:27,加入时间:2014年02月10日(距今41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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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

  (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三)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

  (六)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

  (七)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本条是关于向监检人员申报监督检验资料的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对A类监检方式的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时施工单位的配合的义务的规定

  第十四条《监检大纲》所列项目及其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在制订监检方案时,对监检项目进行适当的增加。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监检方案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应当获得监检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关于监督检验时增加监检项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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