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集资诈骗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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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罪还是无罪?
案情简介:
2010年某市金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不能返还集资款及利息,造成集资户上访及在政府静坐而案发。经查,金鑫融资担保公司亏空多万元,计有3千多万元集资款无法返还。2010年11月,某市检察机关以金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等5人分别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金鑫公司系2007年成立,被告人孙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案发,金鑫公司为解决资金紧张问题,采取承诺支付10%-50%高息的方式,向他人集资,先后向社会公众集资一亿多元,后因经营不善,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造成群众上访、静坐,引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此,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分析:
被告人孙某是否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因本人系孙某的代理人,故仅就孙某的行为提出辩点)
如果孙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则,根据本案的性质、影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加上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被告人孙某将可能被处无期徒刑以上,也就是说,被告人孙某的余生将有可能在监狱中度过,甚至更严重。结果很可怕,家属很担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需要考证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人、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另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审理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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