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布吉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龙岗坂田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5-07-01 10:47:12,加入时间:2014年03月26日(距今41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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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深圳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时间为90天,自2012年5月起至2012年8月止,本息合计15.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款证明,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还,至今已一年。 原告屡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扩大公司经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每月3000元,借款时间共90天;被告于2012年8月将本息15.9万元一并还清,被告如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3%违约金。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证明》,确认收到原告现金15万元。款项支付后,被告对债务一直未予清偿,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应承担继续还款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应清偿利息900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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