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勘验强奸罪律师_广州强奸罪辩护律师_强奸罪检查

  • 发布时间:2017-04-30 10:02:41,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8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知名强奸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见证人制度流于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这些侦查人员时,都应当邀请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见证侦查行为的过程并应当在相应笔录上签字。设立见证人制度的目的有二:(1)监督侦查人员依法客观进行侦查活动;(2)在对侦查行为合法性与客观性提出异议时,进行证明,避免自我证明的问题。但毋容置疑的是,在实践中,见证人制度流于形式。前述所提及的职业见证人只是一个典型例子。

(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未能全面反应勘验检查过程

勘验、检查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重要侦查手段。勘验、检查要求客观全面,勘验、检查笔录要如实记载勘验检查的过程。这是勘验、检查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勘验、检查不客观、全面,侦查人进行勘验、检查时带有主观倾向性。聂树斌案中,辩护律师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2)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制作,未能反映整个勘验、检查的过程。

在我经历的一个涉嫌盗伐珍贵林木案中,涉及到需要对被盗的木材的立方进行测量时,但勘验照片只显示测量了直径,没有显示测量长度。律师就此提出异议。在这个案件中还存在这样的问题,对这个体积的测量时鉴定还是勘验。如果是勘验的话,需要有勘验检查比例即见证人在场。但侦查人员采用的是找一个有木材测量资质的人进行测量,没有按照勘验程序进行。也引发了争议。

(三)扣押手续事后补签现象突出

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尤其在扣押物品数量比较大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往往不当面当场进行清点,而是时候进行清点后让被扣押人签字。

(四)辨认过程同质化,辨认过程流于形式

我在做律师的时候,常见的辨认过程是公安机关把十来张照片贴在一张纸上,然后辨认人在认出的照片上按手印,并辅助简单的辩护笔录。这样的辨认笔录的客观性与可靠性值得质疑

例如还有些案件,犯罪现场先发现,然后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获取了有罪供述,然后还把犯罪嫌疑人带去指认犯罪现场,看不出这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我理解侦查机关这样做的目的不碍乎强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信性。这种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犯罪现场相互印证的证据构成是一种印证的证据模式。从常识看,如果是“先供后证”有较大的价值,但“先证后供”价值时值得商榷的。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 地铁:三号线林和西地铁D口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