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招投标法国务院令613号: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注意:是估算价,而不是预算价)。其中如果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话,此笔款项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无效。招标人如果擅自挪用此投标保证金是违法的。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在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如果撤销其投标文件,则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不用退回。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既然选择参与投标,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义务与责任,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会被取消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也不会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