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定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仅限于银行类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排除其他机构、工商企业和个人出具独立保函。
2.强调独立保函的“相符交单”特征。即保函开立人的付款义务仅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
3.强调独立保函和索赔单据都必须具备书面形式要件。
4.强调独立保函项下保函开立人的债务标的具有独立性,不以被担保的债务人义务为标的,并在保函中预先确定了未来赔付金额。
二、明确了独立保函纠纷处理范畴及与相关国际惯例的关系
1.限定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仅限于银行类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排除其他机构、工商企业和个人出具独立保函。
2.强调独立保函的“相符交单”特征。即保函开立人的付款义务仅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
3.强调独立保函和索赔单据都必须具备书面形式要件。
4.强调独立保函项下保函开立人的债务标的具有独立性,不以被担保的债务人义务为标的,并在保函中预先确定了未来赔付金额。
二、明确了独立保函纠纷处理范畴及与相关国际惯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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