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筑业的发展,由于幕墙的装饰效果显著,其作为装修的主要形式越来越多的应用在装饰工程中,特别是一些公共建筑,如写字楼、文化体育建筑、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建筑中也得以大量应用。幕墙的广泛应用,也促进幕墙施工技术的改进。由于幕墙一般是悬挂于主体结构上,外侧悬空,因此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幕墙,均需要有工人在操作面上安装作业。而这个操作面采用钢管脚手架或高处作业吊篮(电动吊篮)较多,由于钢管脚手架架设复杂、使用费用较高,在幕墙工程中使用较少,而电动吊篮经济实用、安全可靠、方便灵活的特点,越来越多的用于幕墙施工及其他外装修工程施工中。
由于各个幕墙工程的不同特点,对电动吊篮的布置使用有不同的要求,
在工程中采用的是ZLP630系列吊篮,篮体长度有2米、5米、6米。根据幕墙安装的平面尺寸和篮体长度,在南北面满铺时各需布置11台电动吊篮,东西面(存在凸凹面)满铺时各需布置12台电动吊篮。电动吊篮根据施工现场的进度要求,分批次进场;电动吊篮退场也应根据幕墙完成情况,分批次及时退场,以免滞留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在单元体幕墙施工中,电动吊篮作为幕墙施工的操作平台,主要用于幕墙的测量放线,预埋件的清理,转接件的安装;在构件框架幕墙施工中,还要进行幕墙框架、面板的安装,以及打胶清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吊篮的产权使用管理。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应当进行行业准入确认和安全审查登记。产权单位制定的安装拆除方案要按要求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拆除作业。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保养得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