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在大连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公司倒闭,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无法再办理续签手续,被迫于2009年10月回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及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原、被告在大连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在日本生活,感情尚好。2009年5月因被告公司倒闭,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无法再办理续签手续,被迫于2009年10月回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的护照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查审,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离婚诉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已分居生活多年。现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梁真民律师,湖南永州人,中国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梁真民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在律师执业期间,主要处理各类普通民事及经济纠纷,包括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