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免费讲座+2017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基资

  • 发布时间:2017-05-07 14:22:10,加入时间:2014年05月22日(距今407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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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料: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一)

-考点五-代理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产生原因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当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时,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是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再代理人代理的是被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某种特殊关系,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从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本人发生法律效果的无权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

2.行为人有权利外观。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长期代理等。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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