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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料: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的,则丧失依据法律获得保护的权利。
一、期间
民法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中止、中断、延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事由消灭以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可以酌情决定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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