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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公司法股东股权纠纷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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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的出资纠纷就是因为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股东的出资纠纷就是因为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金钱、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可以用资金评价并能具有可转让性的资本做为出资。我国公司登记管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瑕玼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

瑕玼出资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的行为,虚假出资就是股东根本没有出资,没有将出资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财产交付给公司,出资不实是指股东的出资没有达到出资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条件或数额。

1、股东出资完成的标准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才算完成了股东出资呢­目前流行的观点是以交付为准,即将资金存入公司为设立开设的临时存款帐户。对于物和知识产权的转移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就要在公司成立后及时办理,如果没有办理至公司名下,公司可起诉股东交付。

股东出资是财产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公司法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就适用《物权法》等关于财产转移的一般性规定。

2、已经用作担保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已经对此做出规定,用作担保的财产不能用作出资的,因此,可能在工商部门无法予以登记。但是由于我国的工商部门对公司登记只是形式审查,对财产的权利情况根本无法查明,只能凭据当事人提交的证书及相关资料,而这些材料所提供的信息有限,致使工商部门也对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认定为股东出资而做了公司成立的登记,那么,此时是否应认定股东同资无效,如认定无效下,公司是否成立,公司存续又将如何,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也是争论不休。

那么股东用做担保的财产出资了,是否影响公司呢­笔者认为如果公司已经登记成立,从维护社会秩序和节约经济资源的角度出发,应不能影响公司成立,如果担保的财产已经被实现了担保,则应由原出资的股东应认做为未出资或出资不实,付另行交付或补足差额的义务,其他股东付连带补充责任。

3、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考中国民商法律网刘春霖教授《论股东知识产权出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论述详尽,观点明确。

4、关于债权、股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等用作出资的问题

作者认为,这两份权利用作出资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股东出资可以算做财产或权利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应适用该项权利转移的有关法律规定,即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用做股东出资。如股权必须要考虑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债权在双方约定不能转移的情况下,不能用做出资,土地使用权、林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他物权也应符合物权法和各类资源法的规定,否则有可能出资无效。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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