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处理房产纠纷律师广州合同法专家律师免费咨询

  • 发布时间:2017-10-11 14:31:47,加入时间:2011年09月14日(距今5079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层
  • 公司: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温徳民,手机:13631484746 电话:020-66857289 QQ:930293666

广州房产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德民律师:(号);Q Q:;

二手房交易莫贪房价低避买抵债房

  年近八旬的陈老太通过万女士的介绍向刘女士借款,并以位于西城区平原里的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担保。同日,陈老太与万女士签订委托书,授权万女士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随后万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手续。

  2014年4月1日,因陈老太未能偿还刘女士的借款,万女士代表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陈老太被迫离家,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常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着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合同多数条款空白、买房人从未看过涉案房屋等众多疑点,并结合相关案情,认为万女士与常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实践中,借房屋买卖当幌子,隐瞒高利借贷之实,同时办理委托售房和房屋抵押公证,是变相的以房抵债,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后,房屋被低价转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行为既纵容了高利贷非法活动,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抵押登记秩序,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此外,从买房人角度来看,在遇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在售房屋时,一定不要急于交易,要审核出售人的所有权情况,弄清楚实际交易人和房屋产权人的关系,避免购买抵债房屋造成经济损失。

(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广州房产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温德民律师:(号);Q Q:;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地铁五号线:五羊邨站C出口。公交:南方报社站。)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