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审查阶段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一阶段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阶段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三阶段
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送出汇总材料后,保证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能够收到该材料。
四阶段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