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依据质检总局第118号令,国外饲料生产厂家在发货之前应当取得质检总局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并同时申请农业部 饲料 进口登记证 后才具备发货资质。
质检总局名单 申请的基本资料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证明:证明所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
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国家质检总局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国家质检总局上公布。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京元瑞环 专注进口饲料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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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申请企业可以同时向农业部申请 饲料 《进口登记证》
饲料进口登记证,按照饲料的成分进行申请,成分不同,则认定为不同的产品,每个产品都需要申请一张对应的进口登记证,方便清关进口,获得进口登记证的饲料外包装,列明 (2017)外饲准字100号 如无这个标识,则表明该饲料是走私,或者可能是国内代加工,而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进口的宠物食品,饲料。请各位识别外包装。
(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周期4-6个月。
证书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