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何做会计处理?

  • 发布时间:2017-05-17 13:59:48,加入时间:2017年02月25日(距今299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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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期内进行认证。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用作职工宿舍,购进含税价款为111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应将相应的增值税额列入进项税额,并于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11%)×11%=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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