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

  • 发布时间:2017-05-17 16:07:54,加入时间:2017年04月10日(距今29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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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释: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是指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企业在修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耗用的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则正常抵扣进项税,即第一年抵扣60%而剩下40%转入待抵,但因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这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就成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了,所以对于已抵扣的60%的部分应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而40%待抵扣的部分不能再用于抵扣。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于2016年5月开始新建办公楼,期间购进了水泥117万元用于建设,并由某建筑设计公司提供办公楼设计服务,金额106万元,该项目交由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金额111万元,上述项目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已于当期认证并分别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即10.2万元、3.6万元和6.6万元,共计20.4万元,剩余的40%,即13.6万元按要求转入待抵扣进项税。2016年12月,该办公楼被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企业应当在所属期12月将上述已抵扣的10.2万元进项税额全额转出,已转入待抵扣的13.6万元不得再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5月,抵扣进项税额和转入待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136000

  贷:银行存款

  2016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和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3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4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1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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