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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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结算
《解释》的规定把工程质量排在第一位,无效合同实质是有效处理。对于无效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主要有两个问题:1.谁有权参照合同。《解释》表述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现实中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比定额要低,很多承包人不会请求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如果打开合同,按据实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对承包人有利。因此,承包人没有利益冲动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解释》的规定,按定额计算,对发包人不利,所以发包人有利益冲动请求参照合同标准支付工程款。高院的表述似乎把权利给了承包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合同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发包方也有这样权利,只要当事人一方(更多为发包人)愿意参照合同结算工程款,就应该参照合同结算。高院民事审判指导参考对此有非正式的答复,即双方只要有一方愿意参照合同结算就应参照合同结算,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参照合同结算,都愿意据实结算,就据实结算。2.质量、工期标准的确定及索赔。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合同处理。工程款参照无效合同处理了,那么工期呢?质量呢?是否意味着承包人按照合同拿到工程款,但是因为合同无效,就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工期对于承包人就没有约束力?我认为,如果参照合同确定了工程款,质量、工期都应该参照合同来确定。但工程款未参照合同结算的除外。当一方当事人,特别是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工程,就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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