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业打假律师_ 广州网上商品侵权打假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5-20 15:06:5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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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商标权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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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二,必为经过合法注册处于保护期的商品商标,是行为人没有使用权限的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和注册服务商标不受刑法保护。认为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1}的观点是错误的。因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其三,必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使用”的外延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使用”内容基本相同。其四,必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该“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基本相同是等同于相同的概念而非等同于近似的概念。那种认为我国商标的刑法保护已经扩大到类似商标的观点{2}是错误的。其五,必须达到定罪情节标准。一般要求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见,侵犯商标权犯罪局限于狭义的严重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范围。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是赤裸裸地、毫不掩饰地克隆、复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他人商品,严重败坏国家和企业的声誉,侵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罚当罚性。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和基本相同的注册商品商标情节不严重,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使用他人未注册商标、服务商标、企业字号、域名、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均属侵犯商标权范畴。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主要看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会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商标案件的侵权与犯罪,界线十分清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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