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外国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在其本国已经合法成立,并已经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代理人;
外国公司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