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自贸区出口退(免)税认定应如何办理

  • 发布时间:2020-06-25 10:31:25,加入时间:2014年12月23日(距今38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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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出口企业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 上述资料出口企业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1)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或主管退税部门受理办结。 (2)承诺期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企业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歧义的,需经核实后再进行认定,办结期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办理结果 在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资格认定栏加盖“出口退(免)税已认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取得经过审批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退税部门留存。 5、相关事项 (1)企业取得出口退税认定资格后,才可以办理退税手续。 (2)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退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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