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房产律师 放任损失扩大守约方自担责

  • 发布时间:2017-05-22 15:21:55,加入时间:2015年04月20日(距今37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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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6日,庄某与张某两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庄某依约向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但半个月后张某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出租该商铺,书面通知庄某正式解除合同,同日把之前庄某的定金退还给庄某。但庄某不理会张某的通知,继续与装修公司联系装修商铺。遂后,庄某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赔偿额及装修公司装修费。庄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佛山南海区房产律师冯海龙认为,守约方想要得到更多的赔偿,放任损失的扩大,这种行为是得不到支持的。庄某在明知这个房屋租赁合同可能执行不下去的情况下,还让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致使损失扩大,我们认为就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而本案中,在张某明确表示无法出租商铺后,原告方还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意图获得更多的赔偿,同时加重被告的赔偿负担,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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