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内地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到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8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内地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每户办理1辆港澳商务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澳门商户在我省办实业实际投资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上一年度在内地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每户办理1辆港澳商务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国外和香港、台湾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港澳商务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指标。 到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4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800万美元 (64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并出具纳税证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商务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在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 (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16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并出具纳税证明的, 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商务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澳门商户在广东省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16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并出具纳税证明的, 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商务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并出具纳税证明的, 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商务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已在香港投资1000万港元以上、 并已在广东省外经贸厅办理核准手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辆内地出入香港商务小汽车行驶牌证。
内地出入香港商务车行驶牌证不予增办。外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不予办理内地入出香港商务车行驶牌证。 原已办理出港公务车的企业不再办理内地入出香港商务车行驶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