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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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错误的。
即使天津某某公司最终被法院依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商某某无触犯该罪的主观故意,其当然无罪,同时他也是受害者!
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如何进行定罪量刑,都必须从客观不法和主观有责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只有二者得到一致的肯定结论,才能最终认定犯罪并量刑。如果只考虑客观不法或者只考虑主观有责,那么就陷入了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歧途,得出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具体到本案,商某某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必须这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对于既有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又是在直辖市政府背景下推出的新生金融投资产品,被告人商某某经朋友介绍,抱有热切的希望和信心,来到天津进行了考察,他了解到天津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正是在这一政策下、并有政府亲自为他们把关新成立的合法公司。公司有关人员介绍的诸多投资项目,可谓前景广阔,振奋人心,他认为自己是有识之人;既有政府严格监督和颁发的合法基金、资本经营资格,又有急待开发的致富项目,因此他选择了这家公司,并购买了“滨海一号”理财产品,他把资金借给他们,让公司能够及时储备到一定资金进行项目投资和资本运作,同时双方签定了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书,他的想法只有一个,把手头的暂时闲置资金拿出来,既解决了部分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业的资金短缺现状、同时在现有的基础上又为自己赢得因公司投资得到的受益。经了解,该企业也注册了一家网站,借助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介“滨海一号”、“滨海二号”产品,并承诺给予资金回报。其中,“滨海一号”投向为滨海新区具有高成长性的新能源、现代物流、城乡开发改造、现代金融服务、生物科技、低碳环保等类投资,“滨海一号”募集对象主要是一般企业法人和高端客户,承诺将给予投资人投资红利和一定的股权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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