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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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中的辨认要求。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的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工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中,一般要调取商标权利人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据、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权属证据。商标权利人一般包括商标注册人、商标受让人、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人等多种类型,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判定是否为商标权利人,是否有权辨认。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中,一般要由商标权利人的进行相应的辨认,但有不同的要求。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商标行为,只要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即属此情形。但最常见是的侵权人完全模仿被侵权产品,包括商标、厂名、厂址、包装等所有的外在形态。完全模仿的商品,需要商标权利人辨认是不是其生产,是不是其委托生产,一般根据防伪标志、商品包装、生产批号等方面从技术的角度辨认。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标注自己的厂名厂址,可能使用自己的商标,但只要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即属侵权。此种侵权行为需要商标权利人辨认注册商标未经其许可而被使用,至于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类似商品则由工商部门依法认定。当然,商标权利人也可以提供涉嫌侵权商品与其商品容易导致误解的证据,如相关的法院判决书、商标驰著名的认定文书、有关机构的调查情况等。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反向假冒行为,需要商标权利人辨认注册商标未经其许可而被更换。
(4)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此种侵权行为与第二种侵权行为类似,区别主要是注册商标被作为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商标权利人辨认要求与第二种侵权行为一样。
(5)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上述几种侵权行为生产的商品即属此种侵权行为,是日常最为普遍的侵权行为,以商品系侵权生产为基础。根据上述情形由商标权利人辨认商品系上述侵权行为之一生产。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这是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为基础,需要商标权利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进行相关的辨认。
(7)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是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需要商标权利人辨认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其许可,也不是商标权利人制造和委托他人制造。
如果涉嫌侵权人对商标权利人的辨认或者工商部门的认定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理由如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商标依法正当使用、商标权属正在争议或者诉讼中等理由,工商部门审查后无法确定构成侵权的,可以要求商标权利人做进一步的辨认或者说明,提供有针对性的证据。如果穷尽合理手段认定侵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就不能认定侵权行为,确保执法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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