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_非法吸存罪

  • 发布时间:2017-05-31 15:26:31,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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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被告人李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1、李某主观上无非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李某作为较早的投资人,深信这是一个好项目,并不以返佣为目的,介绍自己的儿子、弟媳和其他亲密朋友一起投资。案发时,李某还有5份合同投资本金计95万余元未收回,兆能集团应支付的佣金15万元未收到。辩护人认为李某首先是一个受害人,然后是在兆能集团欺骗利诱之下,为兆能集团非吸提供帮助并收取日仍有作为投资人所能了解到的兆能集团,其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以及真实项目的实际运作是完全合法,所参与的项目确实具备高回报的特点,高利率有一定合理性。在PPT的宣传中可以看到,兆能集团吸引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专业人士、金融专家、法律顾问等人参与项目,并且由专业机构出具了可行性评估报告,李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根本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对公司的虚假包装更加不具备辨别真假的能力,不可能预见到自己投资兆能集团或介绍亲友加盟兆能集团可能违法犯罪,因此她绝对没有主观恶意。 李某的行为和实际损失足以证明,事前没有预到过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性。李某及其家人,都属工薪阶层,她个人把全部积蓄投入了兆能集团,还借钱投资,同时介绍给自己的母亲和儿子以及弟弟,并不赚取一分钱,没有营利的目的。她的主观愿望是好的,确信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希望亲朋好友一起赚钱,但由于她所不了解的事实,以及她个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如钱款被挪用、项目因种种原因未能实施,导致目前的实际结果与她善意的主观愿望相背离。 案发时,李某还有5份合同投资本金计95万余元未收回,兆能集团应支付的佣金15万元未收到。转帐支付佣金足以证明她确认兆能集团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没有规避风险的意识,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主观并无恶意。 2、 李某的身份应当认定为被害人,而非被告人。 辩护人认为李某在兆能集团吸收资金的过程中,身份是投资者也是被害人。辩护人不认可所谓“资金捐客”或是经纪人这种模糊概念。每个投资人性质相同,大家都是受害者,不能片面看待李某介绍他人投资,并提取少量佣金。因为介绍他人投资收取佣金这一规则是兆能集团为快速吸引资金而设计的圈套,李某未参与制定返佣方式、比例以及利息,她只是因投资而被动接受这一规则。每个投资人在投资之前都知道并同意的,每个投资人几乎多多少少都在做同样的事情,都有从中获利。性质完全相同,李某之所以坐在被告席上,并不是因为她发展客户积极,她除了近亲属之外,直接发展的只有三个,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和其他投资人相比,李并没有更加积极更加突出的表现,未收回本金95万元余元,佣金实际获利仅二十万元左右,实际经济损失七十多万元。将李某列为共同被告人,扩大打击面,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完全背离。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 地铁:三号线林和西地铁D口 手 机: 邮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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