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合水购买商铺协议股东确权纠纷

  • 发布时间:2024-03-26 14:37:08,加入时间:2013年12月21日(距今415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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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梁律师),QQ号码:。 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侵害对象之分析

  从民事责任上分析,股东出资义务之违反,究竟侵害了谁的利益­谁有权寻求司法救济途径,以及如何行使这些途径,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现行《公司法》所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这些问题又不能回避。依笔者私见,出资者违反出资义务侵害对象可表现为以下几类:

  (1)已出资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义务。而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出资人或发起人不可能是一人,而是数人以上(视公司种类而定),因此就出资者或发起人之间而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当然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就不存在这种违约形态。

  然而,这种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如何,我国《公司法》未作明文。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只有在投资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的,才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企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对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的规定显得过于简略,难以实际操作,需要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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