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商标局工作职责:
(一)确定受托单位受理业务范围和受理区域范围;
(二)制定工作规程、业务质量标准和业务质量管理办法;
(三)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受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对受托单位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和规费收缴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受托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商标受理业务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网络联通建设、办公场所和相关设备配置;
(二)根据商标局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业务质量管理办法;
(三)加强与商标局业务联系,定期向商标局汇报工作;
(四)办理商标局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