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产处理工,高级废水处理工,100%取证

  • 发布时间:2017-06-01 22:47:28,加入时间:2012年06月25日(距今47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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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才战略提出全社会推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并重的两种证书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中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确定了职业证书制度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3号)的要求,以提高水处理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及职业素质,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为目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实训基地特举办“水处理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班”。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参加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者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对象

1、即将从事或已经从事水处理工作的人员;

2、环保局、水务局、建设局、国土局、农业局等政府部门相关专业人员;

3、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纺织印染、造纸、制革、金属酸洗等工业企业环保和水处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

4、涉重企业(如电镀、铅蓄电池等)及其他水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如食品、城镇污水处理)的环保从业人员、工艺工程师、研发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5、研究院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设计研究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毕业生。

证书颁发及作用

培训后经考试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水处理从业人员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升职加薪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可作为评职称、涨退休金、企业申请资质的重要凭证,也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输出劳务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该证书全国通用,长期有效,无需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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