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律师_广州销售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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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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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和经营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卫生标准。一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都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违犯,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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