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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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其证明力还会被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承认呢?原因在于,在证明商品真伪方面,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价值,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商标权人以外的法定鉴定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悉数掌握商品真伪的鉴别方法。原因在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违法造假的手段也日趋技术化、专业化和精细化,一般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在不了解技术秘密的情况下,如不借助专业方法,仅凭肉眼难以辨别商品真伪,而商标权利人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往往使用专门的防伪技术或者特殊的鉴别方法来区分自己的正牌商品和假冒商品,而这属于商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可能随意告知他人,所以这种鉴定方法并不能为法定鉴定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所掌握。
其二,法定鉴定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对商品真伪的判断往往与是否“伪劣”混同,导致鉴定结果失真。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常常将“假冒”与“伪劣”混为一谈,然而大量的执法实践表明,“假冒”和“伪劣”虽然存在共存于同一种商品的情形,然而二者本质上是独立存在的两种形态,“假冒”的商品未必“伪劣”,而“伪劣”的商品也可能是正牌商品。
1、“假冒”的商品未必“伪劣”
法定的鉴定机构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是针对产品本身质量是否达到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及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而进行检测,并不涉及产品本身的特性。换言之,如果造假者通过回收旧的正牌商品包装容器后装入另一种成本较低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从而造假,则其产品质量也可能通过相关的检测,但是这种行为显然属于毫无争议的商标侵权行为。又如,商标权人委托加工企业定牌生产一万件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是被委托企业却未经许可生产了三万件,显然,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两万件商品,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是其质量或许事实上与另一万件合法生产的正牌商品在品质上并无不同。在此情况下,如果让法定的鉴定机构对这两万件冒牌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显然不能得出符合法律意义的正确结论。
2、“伪劣”的商品未必“假冒”
随着质量控制因素日益复杂,很多商品可能由于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的质量管理存在差异而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出厂的不同批次甚至相同批次的正品在质量水平上出现个体差异,有些甚至不符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正因为这种质量问题的存在,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在汽车、食品等商品领域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这说明,从本质上而言,商标仍然只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识,而非商品质量的现实保证。商标虽然有质量保障的功能,但主要体现为以提升商誉凝聚消费者信赖的途径得以实现,而并非将商标作为一种固化的“质量检测标记”。换言之,商品质量是因,商誉的提升和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保持稳定的信赖是果,不能因为商标商誉的存在而反推商品质量必然良好,因为即使是正牌的商品也存在质量控制出现漏洞导致残次产品出现的可能。因此,对于检测出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并不能必然得出其为假冒商品的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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