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核数条例》
旨在对核数署署长的委任、任期、职责及权力、对政府账目、指定人士、法人团体和其他团体的账目的审核及报告,以及对一切附带或有关事项制定规定。由立法局制定,于1971年12月10日经港督批准颁布施行。主要内容:
条例名称及名词释义。
核数署署长的委任、任期、薪酬。署长受雇为公职人员及署长职位空缺的填补。署长职位的代理。
署长的职责及权力。署长属下人员的委任。
库务署署长须向核数署署长呈交周年账目。署长审阅及审核周年账目并向总督呈交报告。
条例授权署长审核、审阅或调查法人团体等的账目。署长可根据总督的授权进行审核、审阅或调查有关人士、法人团体等的账目。
核数师报告包括核数师对你的公司营运的意见,同对你做这盘数的意见,一个收支平衡表和资产负债表,最重要的是核数师给你公司的评价和计算是否需要打香港政府利得税。
向税务局递交核数师报告对于香港有限公司是相当重要的,而且香港公司法规定每间香港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每年做一次核数。
如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将会得到如下处罚:
开业以来第一次迟交核数师报告:
罚款HKD1,200;
第一次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3,000;
收到传票而不做处理,行政责任将一直累积,直至阁下遵守香港的法例为止。
第二次(或以上)迟交核数师报告:
罚款HKD3,000;
罚款后14日内尚未处理,将会收到传票,并增加罚款HKD8,000;
收到传票而不做处理,将被政府控告藐视法庭。
所以向税务局递交核数师报告对于香港有限公司是相当重要的,而且香港公司法规定每间香港有限公司必须每至少年做一次核数,这是每一间香港有限公司的义务。
当然如果可以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判定公司是业务不活跃的:
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没有经营任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