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 5.5.2 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5.5.3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5.6 5.7 检验结果送达 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5.8 许可检验复检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后,参照本规定5.3-5.7执行。